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

发布时间:2022-08-21 19:50:15 作者: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源:清远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

事业单位法人信息
▶基本信息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 124418004571158524
单 位 名 称: 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
单 位 状 态: 正常 法定代表人: 石辉成
经 费 来 源: 财政补助一类 开 办 资 金: ¥1.0万元
设立登记时间: 2000-11-23 证书有效期: 2021-07-22 至 2026-07-21
住           所: 清远市清城区鹿鸣路2号清远大厦(市机关办公楼7号楼)一层至三层
宗旨和业务范围: (一)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社会保险法律、法规和政策规定。(二)依法为应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;审核社会保险缴费申报;检查监督应参保单位参加的参保、缴费情况;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、中断、转移、接续和终止以及参保档案的归建管理工作。(三)依法审核和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。(四)承担全市及市直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,对定点医疗机构、定点零售药店进行费用结算,参与有关医疗保险的监督管理;承担市直和中央、省驻清单位离退休人员、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,承担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管理工作;经办全市及市直补充医疗保险业务。(五)承担全市各项社会保险数据信息的采集、统计分析及其管理工作;管理参保单位和个人的各项社会保险缴费记录、档案和个人账户的信息资料。(六)在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下,汇总编制全市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年度、季度、月度财务报告;指导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。(七)承担全市有关社会保险的稽核工作和内部控制的管理工作。(八)承担全市的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管理工作,拟定提出社会保险基金调剂的具体方案建议。(九) 承担和指导全市的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工作。(十) 按照上级统一规定,承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,制定有关业务规程。(十一) 拟定社会保险宣传具体计划,开展社会保险宣传工作。(十二)开展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。(十三)承担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工作。(十四) 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举 办 单 位: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登记管理机关: 清远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
 

▶单位变更情况(2013年起)
序号 变更事项 变更前内容 变更后内容 变更时间
1 法定代表人 刘国庆 石辉成 2019-05-23
2 宗旨和业务范围 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。 (一)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社会保险法律、法规和政策规定。(二)依法为应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;审核社会保险缴费申报;检查监督应参保单位参加的参保、缴费情况;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、中断、转移、接续和终止以及参保档案的归建管理工作。(三)依法审核和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。(四)承担全市及市直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,对定点医疗机构、定点零售药店进行费用结算,参与有关医疗保险的监督管理;承担市直和中央、省驻清单位离退休人员、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,承担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管理工作;经办全市及市直补充医疗保险业务。(五)承担全市各项社会保险数据信息的采集、统计分析及其管理工作;管理参保单位和个人的各项社会保险缴费记录、档案和个人账户的信息资料。(六)在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下,汇总编制全市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年度、季度、月度财务报告;指导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。(七)承担全市有关社会保险的稽核工作和内部控制的管理工作。(八)承担全市的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管理工作,拟定提出社会保险基金调剂的具体方案建议。(九) 承担和指导全市的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工作。(十) 按照上级统一规定,承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,制定有关业务规程。(十一) 拟定社会保险宣传具体计划,开展社会保险宣传工作。(十二)开展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。(十三)承担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工作。(十四) 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。 2015-03-04
3 住所 清远市人民二路7号四、五楼 清远市清城区鹿鸣路2号清远大厦(市机关办公楼7号楼)一层至三层 2015-03-04

▶信用信息
序号 披露内容 披露机构 披露时间 备注
暂无信用记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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