深圳市宝安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(深圳市宝安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)

发布时间:2022-08-21 20:56:30 作者: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 来源:深圳市宝安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

事业单位法人信息
▶基本信息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 12440306661035040G
单 位 名 称: 深圳市宝安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(深圳市宝安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)
单 位 状 态: 证书废止 法定代表人: 李远征
经 费 来 源: 财政核拨 开 办 资 金: ¥31.2万元
设立登记时间: 2007-04-03 证书有效期: 2016-08-17 至 2021-08-16
住           所: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甲岸路17号
宗旨和业务范围: 宗旨:确保辖区内保障性住房资源的公平善用,保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合理使用。业务范围:制定区住房保障工作计划及实施;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及后续管理;保障性住房产权初始登记、变更、取得全产权确认、房价补差审核;对辖区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收取、追缴、使用监管及相关业务的咨询、投诉处理。
举 办 单 位: 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
登记管理机关: 深圳市宝安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
 

▶单位变更情况(2013年起)
序号 变更事项 变更前内容 变更后内容 变更时间
1 宗旨和业务范围 一、宗旨:加强宝安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,以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为宗旨,以保证物业得到及时、合理的维修、更新和改造。二、业务范围:依法收取和追缴本辖区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。依法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、使用进行监管和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。负责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培训、咨询、投诉处理工作。 宗旨:确保辖区内保障性住房资源的公平善用,保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合理使用。业务范围:制定区住房保障工作计划及实施;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及后续管理;保障性住房产权初始登记、变更、取得全产权确认、房价补差审核;对辖区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收取、追缴、使用监管及相关业务的咨询、投诉处理。 2018-03-29
2 法定代表人 李小娟 李远征 2018-03-29
3 住所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安二路53号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甲岸路17号 2018-03-29
4 名称 深圳市宝安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深圳市宝安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(深圳市宝安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) 2018-03-29
5 名称 深圳市宝安区房屋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管理中心 深圳市宝安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2016-08-25
6 宗旨和业务范围 一、宗 旨加强宝安区房屋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管理,保障本区房屋及其配套设施、设备等有关公用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正常使用。 二、业务范围1、宣传贯彻国家、省、市房屋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管理的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结合本区实际,拟订有关实施办法。2、依法收取和追缴本辖区的房屋公用设施维修专用基金。3、依法对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。4、协助有关部门对维修基金缴交和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。5、负责维修基金和档案信息管理。6、承办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。 一、宗旨:加强宝安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,以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为宗旨,以保证物业得到及时、合理的维修、更新和改造。二、业务范围:依法收取和追缴本辖区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。依法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、使用进行监管和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。负责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培训、咨询、投诉处理工作。 2016-08-25
7 举办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住宅局 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 2016-08-25
8 法定代表人 谢裕心 李小娟 2014-05-05

▶信用信息
序号 披露内容 披露机构 披露时间 备注
暂无信用记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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